今头条!以案说险: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退费规定

2026-01-22 17:10:39 来源:鲁网


(资料图)

鲁网1月22日讯2021年1月,张女士投保重疾类终身保险,每年保费7100余元,缴费期19年,基本保额20万元,保险期间是终身。2024年张女士因家庭变故无力承担后续保费,到保险公司柜面办理退保。她原本以为自己总共交了近3万元保费,即使有退保损失,自己又未出险理赔,怎么也能退回90%的钱。然而真正临柜退保时,保险公司依据条款经过计算,只退给其保单的现金价值(不足7000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张女士购买重疾类终身保险,因个人原因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保险公司按照条款以保单现金价值确定退保金额,退保损失较大。这是因为在保险合同前期,尤其重疾类终身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包括核保成本、运营成本等,而且前期分摊到每个年度的纯保费也较少,随着缴费年限的增加,保单现金价值会逐渐增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7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案例提示

退保时,因投保人个人原因在保单犹豫期过后解除合同,拿回的不是所交保费的总额,而是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这一点在《保险法》、保险合同条款中均明确列明。而现金价值的计算是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精算原理确定的,在投保初期通常较低。所以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谨慎考虑自身的长期经济状况和保险需求,避免因为退保而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现金价值的计算比较复杂,它是由保险公司精算师根据保险产品的定价假设、保险责任、费率等诸多因素,通过复杂的精算公式计算得出。不同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计算方式会因产品设计而不同,在保险合同的前期,现金价值一般比较低,随着时间推移会逐步增加。(鲁网记者)

责任编辑:单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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