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陈嘉玲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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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誉为企业集团“内部银行”的财务公司,迎来新的监管评级办法。
6月2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评级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提出,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要素包括功能定位、资本管理、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信息科技管理、集团经营与支持等六个部分,分别从定量和定性两个维度进行评价。 财务公司监管评级结果的满分为一百分,各部分的分值权重分别为功能定位(15%)、资本管理(10%)、公司治理(20%)、风险管理(30%)、信息科技管理(10%)、集团经营与支持(15%)。在按照权重汇总形成总得分的基础上,根据评级调整事项对评级级次进行调整,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据原中国银保监会今年3月份披露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名单,截至2022年12月末,共有财务公司252家。截至目前,今年内已有5家财务公司获批解散。
新《办法》将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5级和S级,其中1—3级进一步细分为A、B两个档次。
根据《办法》,监管评级最终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1级,其中,95分(含)以上为1A,90分(含)至95分为1B;70分(含)至90分为2级,其中,80分(含)至90分为2A,70分(含)至80分为2B;60分(含)至70分为3级,其中,65分(含)至70分为3A,60分(含)至65分为3B;60分以下的为4级;财务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按照评级调整的相关要求直接划分为5级。正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财务公司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不参加当年监管评级。
《办法》称,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衡量财务公司经营状况、功能发挥情况、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程度的主要依据。
具体而言,监管评级为1级的财务公司,经营状况持续良好,公司治理架构健全、机制完善,风险管理能力强,内部控制有效,所属集团或主要股东抗风险能力突出且对财务公司经营给予有力支持。财务公司可能存在一些轻微问题,但能够通过公司内部“三道防线”及时发现并解决。
监管评级为2级的财务公司,经营状况稳健,风险管理能力较强,所属集团或主要股东经营情况良好,对财务公司经营能够给予必要支持。财务公司存在一些较轻问题,但能够在监管提示后在日常经营中予以纠偏解决。
监管评级为3级的财务公司,存在一些明显弱点,风险管理能力有待加强,所属集团或主要股东经营存在一些劣变迹象,或者虽经营状况基本正常,但对财务公司经营支持力度不足或存在干涉财务公司经营管理的行为。财务公司存在的弱点如不及时纠正,很容易导致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应当给予监管关注并进行早期干预。
监管评级为4级的财务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存在明显缺陷,部分风险问题突出,所属集团经营情况显著恶化或出现流动性紧张的情况。需及时采取监管措施以改善经营状况、降低风险水平,否则可能引发重大风险。
监管评级为5级的财务公司,为高风险财务公司,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资产质量快速劣变,可能或已经出现对外债务逾期,风险外溢趋势明显,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或金融市场稳定,需要采取措施进行风险处置或救助。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2023年6月1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两则公告,同意渤海钢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和天津物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解散。据原中国银保监会今年3月份披露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名单,截至2022年12月末,共有财务公司252家。截至目前,今年内已有5家财务公司获批解散。
早在2022年7月,原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时曾表示,近年来企业集团经营风险向财务公司传导问题日益突出,个别财务公司被集团利用沦为对外融资工具,加速产业风险转化成金融风险,造成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严重影响到整个财务公司行业的政策环境、外部形象和声誉,也对行业监管提出挑战。2022年11月13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上述《管理办法》明确“重新划分业务类别并实施分级监管”。其中,《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业务包括: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办理成员单位贷款;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专项业务包括: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办理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延续上述监管思路,监管评级结果也将直接影响财务公司的展业,降级的财务公司还将被限制相关业务开展。
一方面,根据上述《办法》,监管评级结果将作为财务公司业务分级分类监管的审慎性条件。
比如,监管评级为1级、2级的财务公司,除开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业务外,经批准可以开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所有专项业务。而同样为3级的财务公司,除了开展基础业务外,经批准可以开展的专项业务范围却并不相同。3A级的财务公司包括“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办理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和买方信贷业务、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3B级的专项业务范围包括“办理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和买方信贷业务,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监管评级为4级的财务公司,只能开展《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础业务,可视风险状况限制或暂停部分业务。监管评级为5级的财务公司,只能在风险敞口不扩大的前提下开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允许的存款、结算类业务。
另一方面,监管评级下调不改变财务公司已获批的业务资格,但限制相关业务的开展。
具体而言,对于同业拆借、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业务资格,财务公司因监管评级下调而不满足评级要求时,原存量业务不受影响,但不得新增。对于票据承兑、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财务公司因监管评级下调而不满足评级要求时,原存量客户对应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评级通报日该项业务余额,财务公司不得为其他成员单位新增办理上述业务。对于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和买方信贷业务,财务公司因监管评级下调而不满足评级要求时,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评级通报日对应业务余额。也就是说,假设某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从2级降至3A级,则不得新增办理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此外,根据财务公司的监管评估结果,监管部门还将对财务公司依法采取不同监管措施,根据评级档次逐步加大监管投入。《办法》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应当根据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深入分析风险及其成因,明确监管重点,确定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督促财务公司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上报整改落实情况。譬如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为例,对监管评级为1级、2级、3级和4级的财务公司,分别是“以非现场监管为主”;“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分析与现场检查的频度、力度”;“提高现场检查频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以及“列为现场检查重点对象”。另外,对监管评级为5级的财务公司,执行高风险非银机构风险处置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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