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资料图)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剑智能”、“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
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越剑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进行持续督导,
持续督导期为2020年4月15日至2022年12月31日。鉴于对越剑智能的持续督导期
已届满,保荐人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名称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周旭东、俞琦超
联系电话 0571-87901964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越剑智能
股票代码 603095
注册资本 13,200万元
注册地址及办公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壶瓶山路688号
法定代表人 孙剑华
实际控制人 孙剑华、马红光、王伟良、孙文娟、韩明海、孙建萍、王君垚
董事会秘书 周钦泽
联系电话 0575-8557998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年4月15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股票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464 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3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26.16 元/股。公司本次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86,328.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8,106.89 万元后,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为 78,221.11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4 月 9 日全部到账,
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天健验[2020]65 号《验资报
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发行保荐阶段
在发行保荐阶段,保荐人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证
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
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
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
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
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
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
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及节余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等事项发表意见。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
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训。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
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
使用本次募集资金7,214.16万元置换募投项目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及预先支付的
发行费用。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证报告》,认为越剑智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
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相
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越剑智能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
况。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认为越剑
智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保荐人对本次置换事项
无异议。
(二)保荐代表人变更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孙伟女士离职。为保证持续督导
工作的有序进行,保荐人于2021年10月出具了《关于变更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之保荐代表人的函》,决定委派俞琦超先生接替孙伟女士的持
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相关职责。越剑智能收到该函后按要求履行了变更保荐代
表人的公告程序。
(三)关联交易专项现场检查
伟良先生的外甥金予睿控制的绍兴正开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发生采购交易事项,构
成关联交易,且公司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关联交易标准履行审批程序并披露。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
导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荐人于2021年12月24日、27日对越剑智
能进行了现场专项检查,督促越剑智能采取整改措施,同时出具了《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之专项现场检查
报告》。
高度重视,并针对本次关联交易开展了公司治理专项培训。公司实际控制人、财
务总监进行了自我检讨和批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人员认真学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
联交易实施指引》等法律法规,上述人员已充分认识到本次关联交易暴露出公司
对相关法规理解的相对欠缺,培训的举办有效提高了参会人员规范公司运作的意
识,并承诺后期进一步加强学习、从严识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严格履行关联交
易的审议和披露程序。
越剑智能于2021年12月28日就前述关联交易事项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
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
见。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阶段,越剑智能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及律师等证券服务机
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
作,为保荐人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越剑智能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并按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工作;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
与保荐人进行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人
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在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中均能勤勉
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保荐人认为,公司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进行。越剑智能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招股文件所承诺用途进
行使用,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人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越剑智能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其他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周旭东 俞琦超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吴承根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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